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或罹患重大疾病时,是否会给投保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在审核投保申请时,对以下关系可视作保险利益存在:①本人②配偶③父母④子女。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不一定相同。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每年的保险事故发生率、投资的收益、费用发生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只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完成会计结算之后方能得出具体数字,因此每年派发的红利是不确定的,它会随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绩效而波动。
如果为您服务的寿险理财师发生了工作调离,保险公司通常会主动与您取得联系,并指派新的理财师为您提供后续服务。
等待期又称疾病观察期,保险公司一般会设定一定期间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等待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不管是有意或无意,因为许多疾病本身具有潜伏期。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需将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及适用的保险费率。《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若违反,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因被保人身体内部的原因如疾病导致的意外受伤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例如,某人患有高血压,因血压过高引起头晕而跌倒并导致身体受伤则不属于意外伤害。